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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信息发布者:slbslb
    2017-06-03 10:24:55   转载

    嫌疑人使用的电话诈骗脚本。

    中新社发 陈骥旻 摄

    对于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也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如何兼顾?

    在大数据时代,海量的信息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一方面我们要利用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个人信息,那么,两者之间如何兼顾呢?

    通过对《网络安全法》的梳理,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不是不可以收集,只不过要经过本人同意。

    洪延青告诉国是直通车记者:“个人信息经过本人同意,是可以收集的。比如,企业需要告诉消费者,我要用你的哪些信息?用这些信息干什么?将来会给谁?清清楚楚告知消费者后,是可以收集相关信息的。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也想提供信息的话,那就做一个匿名化的处理,让信息不能识别个人。”

    “这些都是让信息有条件、安全地流通起来,为信息流通打开了一个口子。”洪延青总结道。

    相较之下,国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洪延青认为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是“他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监管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接受民众的投诉。如果将来我国有统一的、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那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网络安全法: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专门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还明确打击网络诈骗,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中明确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民用无人机施行实名登记

    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鼓励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门将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其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应用程序、微博、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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